《满江红》带火古城砖 游客争相打卡襄阳古城墙******襄阳市文化学者给游客讲述岳飞抗金故事 李兴会 摄
中新网襄阳2月3日电 (李兴会 李素文 王晶)随着电影《满江红》的热映,不少观众开始重温南宋抗金那段历史。连日来,游客争相打卡湖北襄阳古城,与城墙上的“岳”字砖拍照留念。
襄阳作为兵家必争之地,在岳飞抗金战争中地位举足轻重。据《宋史·岳飞传》记载,南宋时期,襄阳为京西重地,一度被金兵占领。岳飞上奏高宗:“襄阳为恢复中原之根本,应当先取。”公元1134年,岳飞率军一举收复襄阳,然后在此招兵买马、修筑城墙,使金兵不敢窥视襄阳。
如今,800多年过去了,襄阳仍然流传着岳飞抗金的故事,古城墙上残留着有关岳家军传说的历史印记。临汉门(小北门)城门洞里的“岳”字砖就是其中之一。
襄阳古城墙上的“岳”字砖 李兴会 摄自从《满江红》上映后,城门洞里的这块“岳”字砖就成为襄城北街的新晋网红,游客们认为这就是岳家军监制的城砖,纷纷前来拍照。
游客张先生说,看电影之前,还不知道襄阳古城墙上有“岳”字砖。看了众多网友评论后,他也忍不住好奇前来打卡探究。
据襄阳市文化学者介绍,襄城古城墙上的“岳”字砖不只城门洞里的这一块,从临汉门城门洞到古治街的这段城墙上,还有30多块“岳”字砖。
襄阳古城墙上不仅有“岳”字砖。2011年1月,襄阳的文化爱好者曾在襄阳城内的一处建筑废墟上,寻得一方当年岳飞专门烧制的告示性铭文砖。砖的正面从右至左铭刻两行文字:“樁辦城塼,不許借用。”意为战备物资,严禁挪用。
据悉,除了铭文砖,当年岳武穆屯兵襄阳修葺城壁(城墙)楼(城楼)橹(瞭望台)等也在襄阳留下遗迹,现今仍保留有老五中门前的柴场子(柴粮交易之所)、西门外的营盘(驻军之地)、樊城西北郊的官田(官方耕地)等地名。(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