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侨胞热议二十大:发挥侨力量 搭建“双向桥梁”******
(中共二十大·声音) 海外侨胞热议二十大:发挥侨力量 搭建“双向桥梁”
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电 题:海外侨胞热议二十大:发挥侨力量 搭建“双向桥梁”
作者 徐文欣 金旭 门睿
中共二十大22日在北京闭幕。海外侨胞受访时表示,共同致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侨胞们义不容辞,会始终以坚定的信心与中国同行。
回首:与祖(籍)国坚定同行
波兰华人北方商会会长石立仁称,这些年有幸见证了“一带一路”倡议在波兰被广泛接受,其中蕴含的市场潜力让当地华商搭乘合作共赢的快车,获得商机。
石立仁相信,中共二十大后,“一带一路”朋友圈会越来越大。海外华商也会身体力行,积极牵线搭桥,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祖国完全统一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西班牙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主席徐松华对二十大报告中的这句表述印象深刻。他表示,海外侨胞热切期盼中国实现完全统一,将一如既往地坚定支持统一大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体悟: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
“二十大为中国未来发展指明了清晰方向,中国正处在一个大有可为的时代。”菲律宾菲龙网副主编粘姗姗表示,海外华文媒体深感责任重大,会积极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努力地向菲律宾乃至世界讲好中国故事。
“中国对外开放、合作共赢的诚意会被更多人看到。”粘姗姗相信,随着中国与世界互动越来越密切,会有更多中国企业迈出国门,带着成熟的技术、先进的经验同当地开展经济合作,成为可靠的合作伙伴,为世界经济注入活力。
西班牙巴塞罗那青田同乡会会长周建虹表示,中国在过去十年间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相信中国共产党将继续带领中国人民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上不断前行。身为海外华侨,愿不遗余力推动中西友谊不断加深。
中华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乐桃文表示,“人民”一词在二十大报告中高频出现,反映了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心中的地位。
展望:全面搭建“双向桥梁”
北欧国际交流协会会长季展有表示,遍布世界的华侨华人将承继使命,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广阔舞台上,发挥侨力量,做传播中华文化的民间使者,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
希腊《中希时报》总编辑汪鹏表示,将进一步向当地社会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搭建“双向桥梁”,进一步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同时,也希望以2022年中希建交50周年为契机,巩固两国传统友谊,深化人文交流。
加拿大红枫林传媒董事长谷剑云表示,未来将继续推进华文媒体融合发展,以多元传播渠道向住在国民众传递新时代中国声音,以真实生动的中国故事在世界人民面前展开一幅幅美丽中国画卷。(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