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经贸政策咨询委员会外贸专家 白明 中新社记者 田雨昊 摄
据官方数据,2022年中国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7.7%,规模首次超过40万亿元。分季度看,去年一、二季度中国进出口总值分别超过9万亿元和10万亿元,三季度进出口总值增长至11.3万亿元,为季度规模的新高点。四季度进出口总值继续保持11万亿元的水平。
中国商务部经贸政策咨询委员会外贸专家白明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从轨迹运行上看,2022年中国外贸走势是“M”形:年初增速较高,3、4月份下滑,5、6、7月份反弹,此后逐级下探。这种情况以往并不是特别多见。
他表示,纵向比较看,大多数年份中国外贸不同月度增速不会有太大差距,外贸时而增长时而回落的“M”形走势还不是特别多见,这表明中国外贸面临的压力和挑战错综复杂。
在白明看来,去年中国外贸整体虽然保持增长,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忧,如去年12月中国外贸增速只有0.6%,且按美元计12月进口、出口额同比均下降等。此外,如果做横向对比,2022年中国外贸增速虽优于其他主要经济体,却低于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与中国存在一定替代关系的越南,这折射出中国外贸面临的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他并表示,2022年中国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他成员国贸易额同比增长7.5%,低于同期中国外贸整体增速。当然这背后有RCEP还没有对全体东盟国家生效的原因,但这也说明RCEP生效是一个“慢功夫”,需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带动贸易转移。
谈及2023年中国外贸前景,白明认为,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外贸反弹需要一个过程,预计外贸回升可能在二季度、三季度。今后应着力夯实外贸产业基础,并对欧美经济复苏态势保持密切关注。
赵锡军: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 赵锡军 中新社记者 田雨昊 摄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金融对支持稳住经济大盘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的流动性、社融和贷款等数据都证明了这一点。
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两次降准为实体经济提供超1万亿元长期流动性,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中期借贷便利、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方式投放流动性,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了适宜的流动性环境。广义货币供应量M2同比增长11.8%,比上年末高2.8个百分点;人民币贷款增加21.31万亿元,比上年多增1.36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9.6%,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2.01万亿元,比上年多增6689亿元。
赵锡军表示,因为通胀压力不大,2022年全年货币供应增速较快,但企业融资需求并不充足。2022年各项经济指标波动性较大。社融总体增速6月份开始回落,此后回落幅度较大。宏观和微观在金融领域表现出较大分化,各种各样政策性支持措施出台后,在微观层面落地、被市场主体吸收消化时存在阻碍和困难。社融和信贷在不同月份表现出较大波动性,其中1月份、3月份、6月份和9月份,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投放量较大。
与此同时,赵锡军强调,官方的支持力度在加大,无论中长期信贷、基础设施信贷,还是科技企业、中小企业信贷、普惠和绿色贷款,支持力度都明显加大。央行结构性的工具越来越多,针对性越来越强。融资成本在去年一年持续下降,这和西方国家截然相反。去年,无论美联储还是欧洲央行都启动加息。
展望2023年,赵锡军预计,包括消费零售在内的各项指标将总体走向平稳,波动性会比2022年降低很多。2023年扩大内需的切入点是改善社会心理预期和提振发展信心。2023年,地方政府要重点考虑债务的可持续性及风险可控,中央不会对地方债务兜底。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流动性要跟去年一样合理充裕。
王军:当下需要改革、牛市和企业家
华泰资产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 王军 中新社记者 田雨昊 摄
华泰资产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王军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疫情给中国经济带来的短期影响需要时间进一步修复,只要继续稳住经济基本盘,未来中国经济前景依旧可期。
谈及今年中国经济形势,他认为,核心在于增信心和稳预期,可通过三方面工作扭转预期并改善三重压力问题。
一是当下迫切需要改革。2023年改革的核心是继续调整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部分领域要素价格扭曲的局面彻底地扭转过来,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落在实处。
二是需要牛市。资本市场对于当下中国经济意义已不再局限于简单融资市场或者投资市场,而是资源配置的市场,也是激励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的市场,同时也是短期稳预期、稳投资、稳消费的市场,需要发挥资本市场财富效应的作用,把市场搞活。
三是需要企业家。这些企业家要勇挑重任,勇于创业创新,勇于拼搏奋斗、开拓市场,为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带来更多信心。对此,政府也应在政策、制度、法律、舆论等层面给予企业家更多支持和鼓励。
王军还表示,目前,中国需要尽快将经济增长恢复到潜在增速水平,以提振企业和消费者信心。若未来中国能继续稳住经济基本盘,整个社会欣欣向荣,大家同声共气往前闯、干事业,相信经过“休养生息”后的中国经济前景将更加可期。
宗良:从三方面科学看待2022年中国经济增速
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 宗良 中新社记者 田雨昊 摄
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应从三方面来科学地看待2022年中国经济增长速度。
第一,这是多重压力背景下实现的较好增长。如果从全球经济比重来看,2019年中国经济占全球比重是16.33%,2020年是17.4%,2021年17.7%,2022年保持了基本相当的比重。“从这些方面看,这三年中国经济是不错的,取得这个增长速度很不容易。”
第二,三大需求呈现“东边不亮西边亮”。这体现出中国经济发展的韧性,也是下一步发展的基础。
第三,中国有望成为引领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经济体。宗良称,按照IMF预计,2023年中国经济是极少数增速超过2022年的经济体。而据上述分析,中国消费大幅度回升应是大概率事件,消费不仅将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动力,同时也为全球有关厂商提供有利发展条件。
宗良还提到,中国调整疫情防控政策,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这种开放会给相关外商外资带来较好的发展条件,让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达到公平竞争,提供良好营商环境。
宗良认为,中国较为妥善地解决了经济增长与疫情防控的协调问题,这为2023年经济增长奠定了很好基础。预计今年经济增长从现在开始触底回升,一季度有所回升,二、三季度增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赵萍:消费拐点已经出现将逐渐回稳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副院长 赵萍 中新社记者 田雨昊 摄
官方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39733亿元,比上年下降0.2%。全国网上零售额137853亿元,比上年增长4.0%。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副院长赵萍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及复工复产,疫情对商业、服务业影响非常大的时期已经过去,未来景气度回升是必然趋势。“我认为中国消费的拐点已经出现,并且将进入上升通道。”
她提到,中国消费者线上消费习惯不断强化,线上消费占比持续提高。而在线上消费实现较快增的同时,线下一些业态,特别是保障类业态增长态势非常稳健。
面向未来,赵萍认为,中国消费市场基础很稳,从各季度、各月份走势来看,持续上升是未来大势。今年全年消费大势应该是逐渐回稳,前景广阔。
赵萍同时提醒,在消费市场回升过程中,对商业企业来说,要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加强内外贸融合、加强跨产业融合;在服务对象上,既要关注有更多创新意识的“Z世代”消费者,同时也要注重老龄化社会带来新的消费机遇。
倪鹏飞:房地产经历深度全面调整,正接近合理区间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 倪鹏飞 中新社记者 田雨昊 摄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2022年房地产各项指标全面下行,但房地产没有“失速”,下行过程中是有波动的,有时候速度放缓。他认为,去年房地产经历了深度全面的调整,但绝不是“硬着陆”了。房地产正在接近合理的区间。
当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32895亿元,比上年下降10.0%。从销售端来看,2022年,商品房销售面积135837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24.3%;商品房销售额133308亿元,下降26.7%。供需两端均相对疲弱。
倪鹏飞认为,对于楼市调整要辩证地看。最近十多年来,房地产高位运行是不合理的、不可持续的。房地产调整也是前期政策意图所在,不过,受到外部冲击叠加,调整加深。楼市调整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带来一定风险,如果风险能够得到较好控制,逐步释放,那么总体上,房地产调整其实是积极的。
他指出,从总量上看,房地产正在接近合理区间。由于一些长期变量,如人均住房面积、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房地产不可能像过去一样高位增长了,“我们预判,未来十年房地产以及住房新增部分规模在10亿至12亿平方米左右,匹配相应房地产投资规模”。
对于当前房地产风险,倪鹏飞认为,房地产局部风险得到了控制,但是隐患尚未消除。当前,房地产供求形势是向好发展的,这为控制风险提供了条件。2023年及未来一段时间,如果没有意外事件冲击,房地产总体走势将是波动性弱恢复,不可能也不应大幅度增长。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模式与路径****** 作者:张小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中欧应急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城市风险的本质特征为“超辖区化”。城市风险并不总是内嵌于城市行政单元,它的发生地点、影响范围并不局限在固定区域,还可能超越特定的行政边界,向其他城市溢出。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在密集的城市人流中,病原体迅速传播会加剧风险蔓延和扩散的可能性。各类自然灾害潜藏着次生性灾害威胁,容易触发更大范围的灾情,如暴雨灾害,一旦上游河流决堤,很容易引起中下游城市的洪灾。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虽发生地点和影响范围相对集中,但不妥善的处理同样也可能对其他城市造成不良影响。城市发展中涌现的新兴风险,特别是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具有很强的复合性、联动性和叠加性,更可能产生超越空间范围的颠覆性影响。 我国城市风险防控模式具有典型的“辖区性”特征。我国采取属地管理模式应对城市风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基本法和单行法都强调了突发事件的本地负责、本地化解特征。 在面对“超辖区化”的城市风险挑战时,“辖区化”的属地管理防控模式难免会陷入失灵困境。一方面,它固化地引导行政人员遵循应急管理的属地思维,忽略了跨域风险防控中的权责配置与相互协作。当出现跨域风险和危机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在辖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驱动下“自扫门前雪”,片面强调本地的风险处置责任,忽视甚至搁置“共同责任区”风险问题,继而可能导致跨域风险问题的防控呈现出分散化、碎片化状态,并最终延误风险的最佳处置时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资源与能力难以适应跨域风险防控要求。地方政府基本形成了与属地管理模式相匹配的信息收集、报送程序以及资源调集、分配机制。当风险出现后,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固定规范的流程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而城市跨域风险超越了单一行政区域范围,发展演变趋势不确定,表现形态多变复杂,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地方政府的风险治理权限,涉及到不同应急力量的博弈与权衡,仅仅依靠某一城市的属地管理模式显然很难产生成效。 基于此,进行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极为必要。跨域,顾名思义是跨越地域界限。由于地域具有明确的区划边界性,因此,跨域实际指向的是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划;而行政区划又有各自的法定治理权限,这意味着跨域更深层的是对单一治理权的突破。当风险的潜在致灾因子、可能承灾对象超出了城市的行政区划,城市跨域风险就产生了。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有三种典型情境:一是潜在致灾因子超出特定行政区划范围,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城市辖区,如河流水位暴涨会波及流经的中下游城市。二是潜在致灾因子发生在某一城市范围内,而可能的承灾对象分布广泛,如火山喷发后的火山灰顺着风向飘至其他城市。三是潜在致灾因子与可能承灾对象分别分布在不同城市区划。这三种情况都超出了单个城市的治理权限和治理能力,需要采取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模式。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是城市跨域风险治理的重要类别和突破。协同治理是对原有治理范式的超越和发展,它强调在尽可能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的同时,通过协力合作、共同行动的方式,最大可能地维护整体利益。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过程中,不同城市主体代表着多元利益,它们需要通过博弈协商、相互协作的方式,化解区域风险问题,实现区域利益和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跨域风险的协同治理,是在一般性跨域风险治理的基础上,对治理的目标、过程和结果的更高层次追求。根据现有跨域治理模式分类,结合跨域风险治理的现实情况,可将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划分出两种类型:上级政府主导型和平行区域自发型。第一种类型强调中央政府或者共同上级政府的权威性,他们是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发起方,掌握着治理过程中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种类型则出于城市主体的自发性,不同城市特别是毗邻城市,出于各自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城市安全的利益需求而主动形成的治理模式。结合实践看,平行区域自发型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运用更为广泛。总之,突破地理空间整合应急力量进行合作应对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模式,将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趋势。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模式建构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核心是通过总体顶层设计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和体制。它囊括了中央政府对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总体布局,同时还包括各城市共同体基于区域实践构建的治理体制、组织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职能配置和责任关系。它深刻体现了在服从中央政府关于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最高指挥、协调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跨域城市共同体的自主权与核心地位的模式特征。 第一,完善中央政府对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我国城市种类繁多,行政结构复杂。从城市规模看,包括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从行政结构看,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等。这些城市在人口规模、经济实力、政治话语权上存在较大差异,完全依靠自组织、自我协调的方式,可能会陷入组织无序、协调不通、效率低下的困境。因此,中央从顶层设计层面进行总体布局、设定规范就极为重要。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布局并积极推进城市跨域协同治理,打造了一套完善的规划体系、规则体系和组织体系,为城市群地方政府进行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示范。中央政府在强调区域合作、融合互动、资源共通、服务共享等区域发展的同时,还兼顾了风险、灾害、危机的安全统筹。 第二,探索“综合协调、协同共治、属地管理”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厘清了应急管理实践中的政府上下级关系,为风险治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然而,现有的治理体制高度聚焦特定行政区划内的突发事件,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跨域风险这一重要类别。基于此,有必要建立面向跨域风险的新体制,以进一步规范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实践中的权责关系,特别是不同城市领导权、指挥权的配置问题。具体地,应形成“综合协调、协同共治、属地管理”的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体制。综合协调是指不同城市政府应急领导力量组成的综合性协调机构享有跨域风险治理的协调权,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值守的职能,发挥跨域风险治理的运转枢纽作用。协同共治是指风险的发生地城市、波及地城市政府协同参与、共同治理跨域风险问题,以谈判、商议的方式达成跨域风险治理的最优行动方案。属地管理是在坚持综合性协调机构协调作用和跨域治理共同体协同作用的基础上,延续片区责任制,辖区政府仍然是本区划范围内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和最先响应人,负责向综合性协调机构和其他城市传输信息,在配合跨域治理共同体风险处置方针的同时,负责应急处置本区域的风险事项。 第三,设立“综合性协调机构”为主导的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组织体系。健全的组织体系是确保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工作成效的关键力量。进行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组织体系的设计,既要兼顾中央政府在工作协调方面的权威性优势,还要尊重跨域城市政府的自主权与核心地位,并妥善适应多元风险类别的外部情境。基于此,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组织体系要特别注重三项内容:一是构建中央层面的跨域风险协调办公室,规划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跨域风险治理工作,必要时还可以由相关部门参与到城市跨域的机构体系中。二是设立综合性协调组织机构。毗邻城市要主动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由各地政府、应急管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人组建综合性协调组织机构,将其作为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常设机构,发挥指导、协调的核心作用,保障跨域风险治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例如,2012年,为了应对突发性跨界水污染事故,长三角二省一市成立应急联合委员会、预警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专项工作组等机构,制定跨域治污的行动方案并负责领导和组织落实工作。三是设立具体风险导向的跨域协同治理办公室。在综合性协调机构内,下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主要类别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办公室,专门对接各自领域的日常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专业性。 第四,理顺各类机构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职能配置。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过程中,综合协调工作普遍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催生了城市政府差别化的风险回应态度。风险是一种未然状态,具有发生的不确定性。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城市管理者,往往会选择采取消极、懈怠的态度回应跨域风险事项和合作治理活动,这可能会影响到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活动的实际进展和整体成效。二是城市主体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它们各自有着独立的治理权和多样的利益需求,跨域合作需要统筹的因素多,协调的难度也更大。为了克服双重困境,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协同组织机构的职能,加强机构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对此,特别需要赋予综合性协调机构以必要的实质性权力,发挥该机构的权威作用,确立该机构的跨域风险常态化预防与治理职责:负责起草跨域风险治理协议,编制风险防控预案,研究制定风险协作的重要政策、年度计划与合作事项,并负责组织召开跨域协调会议。同时,还要明确该机构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处置、风险监控、风险沟通各环节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调度职能。当出现重特大跨域风险,超出综合性协调机构的应对处置范围和能力时,中央相关机构应及时干预,对风险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第五,构建“发生地为主、波及地为辅”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责任框架。清晰的权力责任体系是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城市跨域协同风险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不明晰,“谁主责、谁担责”的问题有时处于模糊状态。责任关系不明晰,即便促成了跨域协同治理活动,城市主体由于缺乏刚性约束,很容易在风险的治理参与、评估沟通、响应处置过程中产生侥幸、懈怠心理。对于愿意承担责任积极作为的主体而言,也难免会存在定位不明、把握不清的困惑。因此,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应当妥善配置权责关系,构建“发生地为主、波及地为辅”的责任框架。一要建立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责任体系,建立跨域风险治理的责任清单,明晰各主体单位在跨域合作、联合治理中的权责范围,实现重大跨域风险治理发生地牵头、波及地配合的组织模式。例如,《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纲要》将建立协同应急责任体系列为五大工作内容之一,指出要“以区域应急联动综合预案为指导,研究确定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工作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队伍的工作责任,联合编制区域协同应急责任清单”。二是明确城市主体在跨域风险治理中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定法律或者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对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全,甚至刻意隐瞒和虚报风险信息,以及不积极参与跨域联合协作,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配合等行为,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总体顶层设计和模式体制,需要通过完善的运行机制设计来保障落实。当出现跨域风险时,没有任何一个城市能够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个城市能够担负起单独应对风险的防控责任和能力。为此,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或非制度性约束,鼓励各城市采取联合行动,维持稳定、持续和正式的合作关系。这需要重点处理好城市间三个方面的协同:一是目标协同。不同城市在经济发展水平、主政官员治理理念上存在着差异,这决定了他们参与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目标偏好可能会不太一致,对跨域风险治理的效果也存在着差别化的需求。相比于风险波及地城市,风险发生地往往有着更高的目标追求。而目标的不同又会带来城市主体行为选择的差异。因此,需要对主体目标进行调和,尽可能达成趋同状态,兼顾各城市切实需求的同时,保证目标的可操作性。二是过程协同。风险治理一头连接着常态,一头连接着应急态。因此,风险治理除了要衔接好跨区域的风险排查、联合指挥、跨域救援等全流程防控和资源供应、信息沟通等全方位保障的协同外,还要妥善处理常态与风险态转换时的协同关系。一方面,保证日常演练、风险监测、预防与风险识别、处置的高效衔接,确保跨域风险出现后,城市政府能第一时间从常态管理转换到风险处置状态,迅速调配资源进行响应。另一方面,还需关注风险应对与应急处置的协同,做好跨域应急管理的准备,以在重特大跨域风险转变为跨域灾害后有充分的动员力、处置力。三是资源协同。主要是推进不同城市间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协同,保证跨域资源供应体系完整、规范,在应急状态下能够迅速调配。 具体来说,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设计,包括沟通机制、评估机制、利益机制、信任机制等方面。 首先,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处理以及风险监控这四个步骤中,自始至终都需要进行风险沟通。只有将风险的相关情况,包括风险来源、范围、特性、演变趋势等,传达给相关的人,包括导致风险的人、面临风险的人、需要进行风险治理的人,风险治理活动才有价值可言。跨域风险波及面广,涉及因素复杂,加上不同城市间的地理区位阻隔,信息的分布极为分散,各城市主体往往只掌握着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风险状况,对整体风险情况缺乏判断,这会很大程度上限制风险治理后续活动的开展。因此,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是保障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一方面,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实现预警信息的常态化沟通。借助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5G等新兴技术手段,搭建现代化跨域风险信息平台,实时监测、追踪并实时共享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传统风险和新兴技术风险领域的风险源信息,保证跨域治理共同体能够在完整的信息链条下对风险的整体态势和演变情况进行科学的研判、评估,并提醒可能涉及的毗邻城市做好风险的预警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另一方面,完善风险治理过程中的基础信息共享,实现城市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风险是突发事件的萌芽状态,风险治理是应急管理活动的起点。各城市的跨域风险治理活动,除了做好一般性的风险处置活动,还要共同应对重特大跨域风险转变为跨域突发事件甚至跨域危机后的管理活动。因此,城市之间还需要就应急基础信息达成充分沟通,如及时共享城市人口总量与空间分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规模、应急技术配备等情况,以便充分识别各城市的资源储备情况,明晰区域整体的应急储备短板,以更好地进行跨域风险的协同治理。 其次,构建合理的评估机制。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具有时间周期上的持续性和持久性,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也不是某一次风险治理活动就能终结的。因此,及时地发现问题,针对性地改进问题,为之后的城市跨域风险治理积累有益经验就极为重要。这需要依托合理的评估机制,对治理过程中的表现、治理绩效等进行评估。在评估主体上,需要综合性协调机构、跨域城市共同体、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形成以学术机构、专业团队等第三方机构阶段性评估为主,综合性协调机构与跨域城市共同体定期自评为辅的评估体系。在评估内容上,一是针对风险治理活动的评估。还原风险治理情境,就应急预案、治理协议的有效程度,风险预防、评估、处置工作的及时程度,资源准备、信息交流的充分程度,风险应对效率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评估和改正,更新和完善风险治理模式与工作机制,推动城市风险治理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二是面向各参与治理主体的评估。确定综合性协调机构在跨域风险治理中领导、指挥、协调行为的有效性情况,掌握不同城市在风险协同治理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情况,了解各城市主体参与跨域风险防控中的成本投入、工作成效和责任履行情况。在评估结果的运用上,要实施明确的奖惩结合方式,加大有效经验推广力度。 再次,建立清晰的利益机制。对于参与跨域风险治理的不同城市政府主体而言,首先需要调和、平衡的就是政府利益关系。建立利益机制是保障参与主体充分享受利益,实现利益分配最优化的重要渠道,它包括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两个部分。其中,利益共享是跨域风险治理的前提,有效的利益共享有利于维系跨域风险治理活动的稳定性、持续性。但现实中,不同城市政府参与跨域风险治理的收益是不均等的。当跨域风险被成功化解,它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风险转变为突发事件后的社会经济损失,这一潜在收益对风险发生城市体现的尤为直接和明显。而对于风险波及地城市而言,不仅获利十分受限,还不可避免地存在成本投入损耗问题,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失衡很可能会破坏城市政府参与的积极性。利益补偿机制旨在化解这一问题,它通过调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帮助跨域协同治理维系长远发展。然而,具体到城市跨域风险治理领域,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和资源补偿机制尚未成型。未来可尝试结合区域间共补和第三方激励两种渠道,丰富专项基金、资金补偿、专业人才培训、应急平台搭建等补偿方式,鼓励跨域城市共同体就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中的利益关系达成共识,努力实现区域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构建稳定的信任机制。在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过程中,各城市主体拥有平等且独立的治理权,缺乏来自治理体系和整体性治理理念对跨域协同的制度硬约束。基于此,寻求一种有效的、促进合作的软约束显得极为重要。信任机制是软约束体系的重要内容。信任的本质是承诺被兑现的程度,高水平的信任不仅能促进合作的生成,同时还能保持合作的灵活性与持续性,并降低合作成本。维系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是达成城市区域内外安全合作的必要基础。为此,一方面,要积极打造跨域城市共同体自身的政府信誉,结成地区性信任联盟。大多数的城市政府在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中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难题,这增加了它们资源投入的风险以及跨域合作的监督成本。通过鼓励政府主动守信,并在跨域合作中结成信任联盟的方式,塑造城市良好的信誉形象,营造跨域间的互信文化。另一方面,要构建与信任机制相匹配的监督机制,纵向上强化综合性协调机构对跨域城市共同体守信情况的监督,横向上实现各城市主体相互之间的联合监督。在此基础上,增加城市政府违约失信的成本和代价,以帮助增强城市跨域风险治理共同体的守信意识和信念,促进信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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