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宝宏:从学习到创造,生成式AI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2年AI绘画和ChatGTP的重要性不亚于2016年AlphaGo战胜人类围棋冠军的价值,这是否会引发新一轮的内容科技的革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在近日举行的“风向Talks 2023”思享会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何宝宏围绕技术转型、信息革命、数据资产、Web3、信任科技、元宇宙、技术周期律、经济学2.0、AI、数字原生等热门领域进行了分享。
何宝宏表示,生成式AI在2022年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人工智能开始从学习走向创造。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内容创作的方式不断发生变革,经历了从PGC(专业生产内容)到UGC(用户生产内容),再到PUGC(专业用户生产内容)的发展历程。到了人工智能时代,可实现AIGC(人工智能创作内容) ,未来可能发展到P-AIGC(专业人员指导下的AIGC)。
AIGC背后是一个大的模型,何宝宏介绍,过去五年,由于大模型的参数指数级增长带来了大模型“智力”的指数级增长。2020年,机器基本只能完成文本生成,目前可以进行图像生成,未来能实现视频生成。2016年,机器视觉可以从图片中识别文字;2022年,机器实现了AI绘画,可以通过文字生成图像。
不仅如此,人工智能的进步还体现在科学方面,目前正在兴起的AI编程的软件2.0,可以实现以代码为中心到以数据为中心的编程思维,即程序员只需要设定超级参数,普通参数将通过数据训练实现。生命科学方面,2021年AI发现了蛋白质结构,2022年AI生成了蛋白质结构,由此AIGC入选了《Science》2022年度科学十大突破。
在谈到在2022年同样大火的“元宇宙”时,何宝宏表示,每隔7年左右,都会有名为“下一代互联网”的技术出现,每次还都不一样。目前,互联网发展正面临以元宇宙为代表的信息互联网以及以Web3.0为代表的价值互联网的“新岔道”。
不过,在他看来,现阶段,元宇宙依然是各种要素的“大杂烩”,还没有找到最佳实践。基于VR的元宇宙在未来3-5年内依然会是小众市场,实现“生态化反”还需要更多时间。
“VR现阶段的体验并不像数字孪生,而更像是‘数字植物人’,除了有视觉和听觉体验之外,还缺少嗅觉、味觉和触觉的感受。未来,仍需积极探索,将生产要素有机地组织起来。”何宝宏说。(宋雅娟)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