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墟,埋藏着商王朝最后一处都邑,《竹书纪年》称“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曾经,繁华如梦。
殷墟可提供文明互鉴的出土文物很多,车是其中重要一种。车是人类技术史上的重大发明,也是人类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改进完善的重要工具。殷墟出土的实物战车是中国古代最早以马作为使役的两轮战车实物,受到海内外考古界的高度关注。但鲜为人知的是,殷墟战车也是早期东西方文明互鉴的实证之一。
文字记载的先秦战车作何用?
战国时期楚国诗人屈原在《九歌》名篇《国殇》中以极强的艺术感染力,情感真挚地描绘出一幅楚国将士英勇抗敌的壮烈图景。其中“车错毂兮短兵接”“凌余阵兮躐余行,左骖殪兮右刃伤”“霾两轮兮絷四马”,即是沙场战车驰骋交错、战马嘶鸣、短兵相接场面的如实写照。
依屈原诗句所载,以马作为使役的两轮战车,至迟从商代晚期至西汉早期,一直被用作重要军事装备,使用时间长达一千余年。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拥有战车的数量更是衡量诸侯列国军力的标准。《孟子·梁惠王上》记载:“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其中“万乘”“千乘”“百乘”之“乘”,辞意驷马一车,足见战车在当时军事装备中的重要地位。
另一方面,这种以马作为使役的两轮战车也是出行、田猎及其他活动的重要交通工具。20世纪初,河南安阳小屯曾出土一块刻辞卜骨,是残断的牛右肩胛骨下部,清宣统三年(1911年)被考古学家罗振玉所收。该卜骨正、反面刻满长篇卜辞,现存近180字,字口涂朱,内容是商王武丁分别于癸酉、癸未、癸巳与癸亥四日,占问该旬之内是否将有灾祸发生。其中,癸巳日卜辞验辞记述,占卜次日甲午,商王田猎,在追逐兕时,小臣甾的车马与王车发生碰撞,子央从车上跌落。由此可知,商朝战车亦用于田猎。
此外,作为古代中国礼乐制度的重要载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不同等级的贵族拥有车的数量及装饰各不相同,相关考古发掘也确证不同等级车马制度的隆杀之别。
殷墟揭开晚商战车之谜
如上所述,凡此《诗·秦风·车邻》“有车邻邻”,《小雅·车攻》“萧萧马鸣”等中国古代典籍及甲骨文中对于战车的记载不胜枚举。通过科学的田野考古发掘,人们终得以洞察中国古代战车的真实样貌。
1928年10月至1937年6月,当时的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考古组在河南安阳西北小屯及洹河南北两岸主持进行了15次考古发掘,揭露众多遗址、墓葬,出土大量遗物。
新中国成立后,此地考古发掘工作得到全面开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丰硕成果。已经出土的16万片刻辞甲骨及90余年的历次考古发掘显示:此地主体遗存始于商王武丁时期,至商王帝辛,埋藏着商王朝最后一处都邑,即商王盘庚所迁之“殷”,典籍所载之“殷虚”,亦即商代甲骨文所称“大邑商”之中心所在。
历经90余年殷墟考古发掘,已出土百辆双马系驾的两轮马车,也是迄今所知中国古代最早的马车。2005至2006年,安阳钢铁厂西南发现车马坑10座,其中5辆马车为横列摆放,壮观异常。凡此种种,皆为后世首次揭示商代晚期马车的真实结构。
安阳钢铁厂出土商代晚期车马坑。图片来源:殷墟博物院经过考古工作者的细致梳理发现,商代晚期马车系由一舆、两轮、独辕、单衡与双轭五大构件组成,需青铜铸造、漆木器加工及皮革加工等众多手工业部门协同制作,集中体现了当时手工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殷墟孝民屯商代晚期马车结构图。图片来源:殷墟博物院商代晚期马车复原图。图片来源:殷墟博物院殷墟发现的商代晚期马车,伴随有戈、箭镞之类武器及多种马具。《史记·周本纪》记载,商代末年,周武王“率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以东伐纣”。由此可知殷墟出土的这些马车即当时的“战车”。
商“王宾中丁”刻辞卜骨,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其中癸巳日卜辞验辞记述占卜次日甲午,商王田猎,在追逐兕时,小臣甾的车马与王车发生碰撞,子央从车上跌落。由此可知,当时战车亦用于田猎。图片来源:《中华文明——<古代中国陈列>文物精萃·夏商西周时期》同属于商代晚期的陕西西安老牛坡遗址与山东滕州前掌大遗址也发现了车马坑,马车构造与殷墟所见相同。换言之,目前所见考古证据表明:商王武丁时期,即公元前13世纪是中国境内出现畜养家马与战车的最早时间。
谛审上述商代晚期遗址出土的两轮马车,结构力学合理,制作工艺精良,且使用大量青铜构件,绝非初创草成之作,而是经过了漫长的发明、改进及完善过程。然而,省察经考古发掘的河南偃师商城、郑州商城及小双桥等商代早期遗址,均未发现马骨及两轮车辆遗存。
如此,商代晚期突然出现的双马系驾两轮战车,从何而来?
中西亚出土战车早于殷墟
放眼欧亚草原考古,距今约5500年的现哈萨克斯坦“柏台遗址”出土了大量马骨、马牙、利用马骨制作的鱼叉及马粪堆积,陶片上甚至还检测出马奶脂肪酸的残留,这是目前所知人类驯化马匹的最早记录,说明当时的人们已经开始驯化马匹。
欧亚草原南乌拉尔地区的“辛塔什塔遗址”,年代为公元前2000年左右。该遗址墓葬中出土了目前可以确认的年代最早的双马系驾两轮战车。位于外高加索亚南部亚美尼亚塞凡湖边的“鲁查申遗址”,年代约为公元前1500年,遗址墓葬中出土数辆双马系驾两轮战车,与商代晚期战车极为相似。同时,据两河流域北部公元前18世纪的文书记载,当时由1400人组成的军队,装备了40辆战车;公元前17世纪的文书也记述,8支军队装备80辆战车。此外,叙利亚出土的印章图案显示,一士兵乘双马系驾两轮战车,开弓射杀敌方,以及两人乘两轮战车,驱车践踏敌方的生动场景。这些考古证据则表明,早于商代晚期,双马系驾两轮战车已在中亚、西亚地区风行日久。
亚美尼亚塞凡湖边的鲁查申遗址11号墓出土两轮马车。图片来源:王巍《商代马车渊源蠡测》出于中西亚,终胜于中西亚
如将这些中亚、西亚地区的双马系驾两轮战车与中国目前所发现商代晚期的双马系驾两轮战车进行详细比较,就会发现,两者构造相同,均为一舆、两轮、独辕、单衡与双轭,各主要部件制作及衔接工艺相同,且皆使用青铜车马器具,可见两者存在明显的内在联系。因此,在中亚、西亚盛行已久的双马系驾两轮战车以及家马,应是商代晚期突然出现的家马与双马系驾两轮战车之源,这一判断符合对目前有关考古发现的解读。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商代晚期使用的双马系驾两轮战车,并非是简单的引进、模仿,而是在中亚、西亚地区流行的双马系驾两轮战车的基本框架上,结合自身需要,对车体、车舆面积、轮径及轨距等主要部件进行了大幅改造,塑造自身车马器具式样、尺寸,并在商代晚期高度发达的青铜铸造业及众多手工业的加持下,制作出工艺更加精湛的战车,从而令其作为军事装备及交通工具的效能发挥到极致。从殷墟遗存看,中国制造的战车在各个方面均已远超中西亚地区。进入西周后,战车结构大体因袭商制,并再次加以改进,成为春秋战国时期战车之原型。
在中国古代早期王朝时代的形成及初步发展进程中,商王朝承上启下,影响深远。引进、消化、吸收、创新,这些理念在商代晚期双马系驾两轮战车的制作中被体现得淋漓尽致,也再次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中华文明的起源和早期发展是一个多元一体的过程。
通过殷墟战车可以一窥那个时代,正是源于相互促进、取长补短、兼收并蓄的胸怀,商晚期在政治、经济及文化领域才得以成就辉煌,代表当时生产力发展最高水平的青铜铸造方能达到“炉火纯青”,从而创造了彪炳后世的青铜文明。(完)
专家简介:
于成龙,文博专业研究馆员、教授,著名青铜器专家,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理事;原中国国家博物馆研究院副院长。2018年9月,受中国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指派,作为青铜器专家赴英国对圆明园流失文物、西周晚期青铜器“虎鎣”进行真伪及其他情况鉴定。发表《文物里的古代中国•夏商西周时期》《中华文明——文物精萃•夏商西周时期》《中国国家博物馆古代艺术系列丛书•中国古代青铜器艺术》及《中国国家博物馆历史文化系列丛书•证古泽今——甲骨文文化展》等论著数十部(篇)。
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有力举措****** 作者:江小涓(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白京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驱动发展中心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了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前进方向和工作重点,对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把数据作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新的重要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数据的爆炸式增长和大规模流通应用,推动大数据中心、移动基站等基础设施投资规模持续增长,激发电商、社交、娱乐等数字消费提质增效,促进产业互联网、智能产业等数字生产提速放量,加快数字贸易发展,为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提供强劲动力。其次,数据要素的高效利用,能够汇聚海量信息并进行智能匹配,克服资源配置中的信息壁垒,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再次,数据大规模流通应用,能够产生常规条件下难以获得的新信息、新能量,有利于促进颠覆性创新,催生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最后,与传统生产要素不同,数据可以被多次复制共享,这决定了数据要素在市场化应用的同时也可以大量应用于公共服务的多个场景,提升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普惠性、均等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成果普惠共享。 与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具有产权复杂性、交易多元化、技术依赖性强等特征。“数据二十条”既把握数据同其他生产要素的共性,又把握数据要素的特性,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处理好数据产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数据参与生产、交换、消费、分配,所有权是绕不开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数据尤其是有价值的大数据,其产生过程往往伴随着多个主体,导致确定数据产权的问题较为复杂。“数据二十条”并不回避数据要素的复杂产权问题,同时更强调使用权,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要求“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从而在总体框架上采用结构性分置,具体操作上采用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这既符合社会认知基础、数据要素特点、事物发展规律,也为今后继续探索留下足够空间。 处理好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关系。目前市场上的数据交易方式,既有数据交易所形式的场内交易,也有企业与企业之间直接发生数据交互的场外交易。场内交易一定程度上利于监管,但需付出额外成本;场外交易虽灵活多样,却易出现违规行为。对此,“数据二十条”提出“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并在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为探索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场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指明了前进方向,也有利于探索更优的数据交易方式。 处理好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的关系。公共数据体量巨大、价值含量高,无论是社会治理还是产业发展,都迫切需要使用公共数据。“数据二十条”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作出规定,主基调是坚持开放共享,强调“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也要看到,可以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有限的,大部分公共数据具有一定敏感性。在这方面,“数据二十条”要求“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为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促进公共数据的高效利用和要素价值释放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还要看到,数据的大规模流通应用对数据安全相关技术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维护数据安全的技术,如隐私保护计算和区块链技术等,为解决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可能选项。“数据二十条”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相关技术创新发展,鼓励探索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技术、标准、方案;支持开展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和服务,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提出以“揭榜挂帅”方式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行业加快突破数据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这对于实现以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数据合理使用、以数据使用促进数据安全技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